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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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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14:34:07

协议书范文【篇1】

  张明与李兰(均为化名)于1995年10月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明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李兰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 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

  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兰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兰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明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二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系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请法院予以驳回。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辩方的意见,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诉方的意见,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未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虽然被告名下的财产多于原有告,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二个儿子归被告抚养,而未设立原告的义务。被告独自承担养育两个儿子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气,多分得财产是在情理之中的。况且,衡量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不能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原、被告毕竟曾为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除了纯粹的利益外,难免参杂其他因素。从双方各自控制名下的财产来看,实质双方已作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登记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协议书范文【篇2】

  离婚协议书 陈XX,男,生于19XX年2月5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7弄3X号X01室。 王XX,女,生于19XX年1月14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X弄XX号XXX室。 当事人陈XX与王XX于1994

  离婚协议书

  王XX,女,生于19XX年1月14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X弄XX号XXX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根据上述规定,对双方离婚事宜具体协议如下:

  一、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女儿陈XX由母亲王XX抚养,父亲陈XX每月承担抚养费XXX元至女儿18周岁为止,共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元),由男方于本协议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女方。

  三、当事人双方与女儿共同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8XX号XXX室的住房,当事人双方认可扣除未还贷款后的价值(包括装潢价值)为人民币XX万元(X拾万元);双方离婚后,该房产权归女方及女儿共同所有;女方自愿补偿男方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该房的未还贷款由女方偿还,男方应协助女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四、当事人双方及女儿共同承租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X弄35号XXX室的公房,离婚后由男方独自承租使用。男方同意在女方及女儿放弃同住人的权利后,自愿补偿女方及女儿人民币XXXX元(大写XXX元)。

  五、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个人生活、学习、工作用品归个人所有,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

  六、当事人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

  七、当事人双方为女儿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从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出发,男方可每二周探望女儿一次,具体时间为两周当中的星期六上午八时至下午七时;男方应于探望时限内及时将女儿送回。如临时探望,应征得女方同意;如男方的探望行为影响女儿的正常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八、本协议

  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相抵后,女方应于双方离婚后一次性支付男方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

  九、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十、此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正式离婚后生效。

  协议人:陈XX(签名)

  王XX (签名)

  2005年1月×日

协议书范文【篇3】

  案情回顾: 刘某(男)和王某(女)本是同甘共苦的夫妻,十年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白手起家筹建了一家大的运输公司,其净资产逾千万,一家人过着丰裕祥和的生活。可惜 案情回顾:

  刘某(男)和王某(女)本是同甘共苦的夫妻,十年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白手起家筹建了一家大的运输公司,其净资产逾千万,一家人过着丰裕祥和的生活。可惜好景不长,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女方向丈夫提出离婚。因丈夫本人也急于结束这段无趣的婚姻,两人在协议书上写明“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其它纠纷。”实际上离婚当下,女方名下的财产包括房、车、公司等不动产资产将近500万,而男方名下的财产只有几百块。离婚后两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相安无事,各自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但就在此时的某一天,一个偶然的机会,男方发现女方婚姻存续期间有外遇,故开始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首先分析一下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方式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前者是简易的离婚程序,适用于夫妻双方皆同意离婚的情形,只要双方共同持一份离婚协议书到相关的民政机关,即可领取离婚证。既然离婚协议书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法律也对离婚协议书的格式和内容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协议书中一定要体现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问题的协商结果和财产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说明。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离婚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这项法律规定旨在保证协议离婚的简便省时,同时又可解决离婚后的重大问题,是切实可行的。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书就是一份合同,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离婚和解决离婚的相关纠纷。而一旦离婚协议书签订,并符合法定要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正如前面案件所提到的那样,离婚时两人情绪不稳定,急于结束不幸福的婚姻,而草率的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之后,其中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就会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重新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此时,就遇到了一个难以克服的障碍,因为,原协议书尽管是你情急之下的产物,但你当时的情景并不符合法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范畴。而法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定义确定为:被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事下导致法律上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一般情况下,这种情事是很少发生的,即使发生也是很难举证的。所以,要推翻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并要求重新确定财产所属和子女抚养权几乎难以上青天。

  在本案中,原告律师唯一可以突破的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只是笼统地说分割完毕,但并未明确列举分割的情形。所以原告律师认为,这样的分割财产协议无效;并指出实际分割的结果不应该等同于按双方名下的财产保持原状的结果,因为两者名下的财产相差悬殊,应推知这样的分割不符合一个正常人可以接受的状态,故主张重新分割。从律师的代理词可以推断,其承认协议系合法有效,并承认子女抚养条款的效力,唯独否认财产分割的内容,因为那一条显失公平,而且不符合原告的实际初衷。但法院并未采纳这样的分析结论,原因在于,财产的分割与子女的抚养条款两者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既然确定子女由女方抚养,那么女方在离婚时多获得财产也是属于常情,并没有违背一般人的惯常做法,于情于理都是正当的;而且协议书上注明:已经分割完毕,而实际上财产的确分处于两人的不同名下,现状与协议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假如,协议上写明已分割而实际上财产仍旧在两人共同名下,那么尚且可以推翻原协议。本案中恰恰不是这样,不论实际上分割的比例如何悬殊,但实际情况是的确已经分属两人,分割状态存在,故不能否认“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签订人是实际分割过的。

  综上可以看出,离婚时的协议书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格式和内容齐备,其法律效力是确定有效的,不允许当事人出尔反尔,随意更改其内容的效力。

  情理分析:

  如本案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离婚时,双方情绪都十分不稳定,加之对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不能真正把握,为求离婚,而轻易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难免有缺失和疏漏的地方,甚至有些条款违背个人的真实想法,但当时的状况容不得夫妻双方的仔细考量,草率立下的协议终还是难以平息与前夫或前妻的纠结。

  特别是有些情形是:夫妻一方因有外遇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有过错方往往在心理上存在许多对对方的愧谦之情,这种情绪的支配下,往往会希望自己能在财产上补偿给对方多一些,甚至为了赎罪,不惜将全部财产留给对方。可事后,因生活的窘迫又不得不逼着自己向原配偶索要,索要不能,又自觉不公平就会诉至法院。这样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其行为虽然在情理上可以被人接受,但在法律上这种对原协议出尔反尔的态度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公民理应对其行为负完全责任,不论其先前行为是否真正完全符合本意。

  法律意见:

  那么针对这类离婚协议书经常会出现的问题,我们应怎样避免和妥善解决呢?

  首先,当事人应该具备冷静处理问题的心态,尤其在面临离婚这类已动感情又程序繁琐的问题的时候。须知:离婚虽堪称人生之大不幸,但离婚在当今也不是什么惊世骇俗的罕事。心态上首先要尽量告诉自己放轻松,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切忌情绪激动时签订一些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就难以更改其既定效力。故学会给自己留出时间来考虑得当,待自己思路清晰的时候再约时间正式签订。这样可以避免情急之下犯幼稚错误。

  其次,一旦你在离婚协议书上留给自己的义务太多而权利又太少时,不要急于诉请法院或聘请律师解决。要懂得,中国人是最重人情的民族,也是最看重面子的民族。急于通过冷酷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会让对方产生逆反情绪,本来可以让步的也会力争到底。而且一旦你没有证据推翻原协议的效力,法律的作用对你来说是很小的。所以,此时明智的做法是,对原配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或她明白自己的牺牲,使其念在往日夫妻情谊上做出适当的让步。相信只要方法得当,愿望是可以实现的。

  同时,简易协议离婚虽看似简便,但处理不好,可能比诉讼离婚更加麻烦,其问题会层出不穷。如果您真正希望协议离婚可以一了百了,最好找专业人士请教相关注意事项,防患于未然,善莫大焉。比如你可以请专业律师根据你的要求书写离婚协议书,咨询相关后续事项,尽量把问题一次清算清楚,防止后患无穷。

  结语:

  在目前十分重视效率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夫妻会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简便易操作性使其具有不可替代的广大市场,但由于其协议书本身及其使用者本人的原因,而带来的简易协议离婚不简易的弊病也是时常出现的。那么如何趋利避害,合理遂意的适用协议书解决离婚问题应该是大家重点研究的对象,不应被轻视。

协议书范文【篇4】

  再婚协议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及与子女达成共识后,本着“三不变”原则,即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亲子关系三个方面婚后保持不变,签署“再婚协议书” 1、婚前男方拥有带产 再婚协议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及与子女达成共识后,本着“三不变”原则,即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亲子关系三个方面婚后保持不变,签署“再婚协议书”

  1、婚前男方拥有带产权的、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

  2、婚前女方拥有××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现由其子代为暂住照看;

  3、再婚后,女方住男方处;

  4、婚后若发生不可调解的矛盾而无法共同生活,女方回原来自己的住房居住;

  5、如果男方先谢世,男方同意女方住到再婚或故世,男方住房由男方子女继承。女方在男方谢世后的居住期间,对男方住房不得转租、转让、转卖,住房所有人不能改变。如果女方回自己的住房居住,男方住房则交给男方子女继承。”

  6、婚前各自储蓄,为婚前财产。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男方子女只继承男方婚前的财产,女方子女只继承女方婚前的财产。

  7、婚后,按照夫妻应当相互扶养的原则,每月男方拿出600元,女方拿出200元作为婚后的月生活费。由双方共同管理。一方去世后,由生活费形成的积蓄和用共同积蓄购买的财产,归在世方受用和处置。

  8、双方患病需要治疗时,医疗费主要由社会医疗保险费支付。双方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是各自的子女。大病费用,本人是第一承担人,自己的儿女是第二承担人,老伴是第三承担人。

  9、对于再婚后所形成的财产、存款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每人享有50%之权利。一方去世且未立遗嘱,该50%及其他个人财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割。另一方去世其遗产也应按前述方式继承。若双方同时去世,互相之间不继承,其遗产按前述方式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协议书范文【篇5】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

  女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

  (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处理。根据现在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剧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协议书范文【篇6】

  我和我老婆准备离婚,我们自愿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关于小孩扶养/财产/房产/的问题都在案协议书上写的很清楚了。她还收下了我给她的离婚款还开了收条给我。我们都签了名按了手 我和我老婆准备离婚,我们自愿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关于小孩扶养/财产/房产/的问题都在案协议书上写的很清楚了。她还收下了我给她的离婚款还开了收条给我。我们都签了名按了手印。可她现在反悔不愿意去办离婚证。请问这份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我该怎么做? 这份协议不能强制执行,只能诉讼离婚。离婚自愿。你们还没有离婚,协议不生效。你可诉讼离婚。协议可以作为证据来向法院诉讼。你们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该协议还未生效。协议还没有生效,一方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协议不能强制执行,只可诉讼离婚。她现在反悔不愿意去办离婚证,那就只好去法院了。协议没有生效,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协议不生效;可诉讼离婚。

协议书范文【篇7】

  您是住在湖北吗,想要自愿协议离婚吗,本文为您提供了一份湖北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想在湖北离婚的,希望湖北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给您带来帮助。湖北自愿离婚协议书有什么条款,湖北自愿离婚协议

协议书范文【篇8】

  自 愿 离 婚 协 议 书 立协议人: 男方 与女方 现因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婚生女 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 日前支付共计 人民币抚养费。女

协议书范文【篇9】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当事人去民政部门离婚时,民政部门对达成离婚协议的男女,一般都要求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后,才会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现实生活中经

协议书范文【篇10】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协议书范文【篇11】

  吴,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 林,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地址同上。 吴与林于年月日经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吴。因近一年来林沉溺于麻将,经常整夜不 吴××,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号×××室;

  林××,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地址同上。

  吴××与林××于××××年×月×日经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吴×。因近一年来林××沉溺于麻将,经常整夜不归,不尽照顾家庭和儿子的义务。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激化,夫妻感情受到极大伤害,经居委会、亲戚朋友劝解无效,双方都认为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协议离婚如下:

  一、儿子吴×由父亲吴××抚养,林××不负担抚养费;

  二、林××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生活二十四小时,于星期日早上八点送回吴××居住地,如临时想探望儿子,可提前一天与吴××联系、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探望儿子;

  三、 婚后的共同财产各一半(附清单);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 房屋是吴××婚前购置的个人财产,离婚后林××搬出另住,吴××一次性给予经济帮助一万元。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交予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时生效。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离 婚 协 议 书

  男方: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结婚证号XX。身份证号XX。

  女方: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

  结婚证号XX。身份证号XX。

  男方与女方于XX年XX月认识,于XX年XX月XX日在XX登记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女),名XX。因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导致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XX元给女方,作为儿子XX的抚养费(或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男方应于每月的5号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汇入指定的银行帐号,银行帐号:XX)。

  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由女方抚养的儿子XX。(或男方每星期周六可探望儿子XX一次,并可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2、房屋。

  3、其他财产。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协议书范文【篇12】

  夫妻双方为明确婚前婚后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债务的承担问题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成为很多年前夫妻的选择。

  最新婚前财产协议书范本 甲方:XXX

  乙方:XXX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经双方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

  甲方的财产有:—————————————————— 。

  乙方的财产有:—————————————————— 。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三、双方结婚之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

  四、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五、未约定的财产依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书范文【篇13】

  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

   1.格式 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

  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

  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

  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

  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

  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

  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

  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

  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

  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

  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

  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

  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

  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

  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

  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

  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

  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

  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

  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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